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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德政发〔2007〕35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湖政发〔2006〕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切实推进文化大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稳步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变化,我县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不同程度威胁,各类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人为和自然破坏的现象仍然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加速消亡和失传的趋势。因此,加强我县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文化遗产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新体制,不断开创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扎实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强化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依法按时完成已公布的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定和控制指标。严格依据已批准的保护规划开展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整治工作,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真实信息,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或乡镇建设规划时,应与历史文化村镇规划相衔接。

(二)加强对文保单位的保护管理。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工作,按时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各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地乡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建立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要定期组织巡查各级文保单位保护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加强对野外古建筑、古遗址等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提高防盗、防火能力。

(三)加大濒危文物的抢救性保护力度。积极开展濒危文物调查,制订濒危文物抢救性维修计划,严格按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修旧如旧。坚决禁止借文物保护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严格限制文物“复建”,确保有限的人力、财力用于重要文物的保护。

(四)树立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依法履行文物前置审批权。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报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由文物部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和经费。投资渠道多元化的重大建设工程,在建设项目申报阶段就要明确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主体。文物利用要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各乡镇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做好优秀乡土建筑和历史文化环境的调查和保护,要把文物遗产的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大力推进博物馆建设。积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民办专题博物馆的创办,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博物馆网络体系。坚持“三贴近”和社会效益为首的原则,强化精品意识,以拓展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为目的,努力提升博物馆的展览展示水平。国有博物馆在实行向未成年人、现役军人、任教满30年教师、70岁以上老人等特定群体免费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向所有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加强馆藏文物管理,落实文物安全保护措施。开展馆藏文物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时发现和制止一切危害文物安全行为,严厉打击盗挖、毁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落实文物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文物突发事件。

三、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我县民族民间艺术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组织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真、系统、全面的记录。3年内基本完成全县普查工作,建立好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必须建有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对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全面的掌握。充分发挥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的作用,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制度。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已列入我县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扫蚕花地》等13个项目,要分期分批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做好保护规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加强对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运用。认真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落实保护措施。对列入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人,要专门制定保护计划,采取保护措施。

(四)加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我县实际,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

(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通过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的传习活动。重点抓好《扫蚕花地》等项目保护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学校教育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在社区、乡村广泛进行民间艺术传习,使我县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得以延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造就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四、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德清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五纳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

(二)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县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各乡镇要重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主要用于文物保护、藏品征集、文物库房、安全技防补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项目论证研究、开发利用、传承培育、项目保护补助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在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加快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有针对性地制定人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管理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队伍。

(四)组织文化遗产保护宣传。要抓住“文化遗产日”这一契机,精心组织系列宣传活动。要利用各类宣传手段,普及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县教育部门要将优秀的文化遗产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热爱传统文化的热情。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并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文化 保护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优强企业。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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