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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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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物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国将于2007年4月至2011年12月开展文物普查工作。为切实做好水利管护范围的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协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水利、文物部门要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认真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各级水利、文物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水利、文物部门主要领导要出任同级人民政府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成员,积极参与研究解决本区域文物普查的重大问题。同时,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水利管护范围内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制订方案,建立制度。

  各级水利、文物部门要认真参与制订本地区的文物普查工作方案,从各自职能角度,重点明确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组织方式、实施步骤、成果利用和保障措施等,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各项工作制度,使普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各级水利、文物部门要将此次文物普查作为宣传、普及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机遇,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宣传文物普查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理念,广泛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主动支持、配合和参与文物普查工作,为普查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条件,按时、准确地获取普查信息。

  我国河湖众多、水利设施分别广泛,涉及的文物点多量大,有的水利设施本身就是重要文物,各级水利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文物部门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并以此次文物普查为契机,加强水利管护范围的文化建设和形象宣传。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