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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浙文物发[2007]24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为全面掌握普查工作开展情况,促进信息与经验交流,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对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信息报送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月汇总一次本级普查工作全面情况,编发综合信息月报,报告上一级普查办公室。各设区市普查办月报内容,应全面介绍本市文物普查工作月度进展情况,包括组织保障、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普查方法、技术创新、设备配置、经费投入、宣传动员、工作进度、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于次月10日前报送我办。报送工作自本月开始(本月月报可推迟至31日)。各县(市、区)普查办需在上报设区市月报时,报我办备案。

  二、各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事项则采用专项工作简报,随时报送上一级普查办。各县(市、区)普查办需在上报设区市简报时,报我办备案。

  三、各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一名专(兼)职普查工作信息员,负责定期撰写、采编和报送文物普查工作信息。对报送的普查工作信息,应加强审核、确保准确。上报信息,须经普查办负责人审批、盖章。

  四、各市、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信息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具体内容见附件1),请于10月31日前报我办备案。

  各市、县(市、区)报送的综合信息月报和专项工作简报,应同时上报电子文件。月报、简报均可附加图表、数码图片与视频资料。

  联系方式:联 系 人:张苹、张静波;  联系电话:0571-87086703, 0571-87086705(传 真);联系地址:杭州市教场路26号;邮政编码310006;电子邮箱:zhjb@zjwh.gov.cn。

 


  附件: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信息员情况登记表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九日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