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文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建规[2007]20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