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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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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填写。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填写一张登记表。

  2 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试行规范》,国家文物局,2001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文物局,2003年。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国家文物局,2004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国家文物局,2007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国家文物局,2007年。


  3 封面

  3.1 编号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4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以分隔符号“-”隔开。结构为:

  ×××××× - ××××

                   │

         │     │─ ─ ─ ─ ─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

         │─ ─ ─ ─ ─ ─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参照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号,从0001起依次标注,不得有空号。

  3.2 复查

  单选,选项划“√”。

  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如果不可移动文物已经消失,另表填写。

  3.3 新发现

  单选,选项划“√”。

  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或新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3.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登记表名称。

  3.5 名称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沿用原名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民族自治区域内的文物,必须填写汉文名称,同时可用在“()”内填写少数民族文字名称的方式,标记在汉文名称之后。

  3.6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物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7 市(地区、州、盟)

  文物所属市(地区、州、盟)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8县(区、市、旗)

  文物所在县(区、市、旗)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9 调查人

  调查人的手写签名。在下划线上按责任人顺序填写。

  3.10 日期

  填表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7.09.05

  3.11 审定人

  普查队负责人手写签名。

  3.12 日期

  审查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7.09.05

  3.13 抽查人

  省级以上普查办公室成员手写签名。

  3.14 日期

  抽查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7.09.05


  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4.1 名称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沿用原名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民族自治区域内的文物,必须填写汉文名称,同时可用在“()”内填写少数民族文字名称的方式,标记在汉文名称之后。

  4.2 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由省级文物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填写。

  4.3 地址及位置

  详细填写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省、市、县、乡(镇)、村(街、巷)的名称及与某一参照地点(居民点或山川)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省、市、县名称参照gb/t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4.4 gps坐标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填写。每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填写gps坐标测点,该测点应为文物的中心点或标志点。

  4.4.1 纬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4.2 经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4.3 海拔高程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4.4 测点说明

  gps点部位和特征的描述。

  示例1:

  位于中轴线大雄宝殿和弥勒殿之间中心处,该测点为平地

  示例2:

  位于遗址中心,西南5米处有一眼废弃的枯井

  示例3:

  位于五号墓(m5)封土顶部中心

  4.5级别

  单选,选项划“√”。

  “未定”指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4.6面积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6.1 分布面积:指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范围面积。

  4.6.2 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基座范围内占地面积的总和。

  4.6.3 保护范围面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保护范围面积。

  4.6.4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面积。

  4.7 年代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则沿用原年代,若年代有修正可在备注栏填写;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填写。

  4.8 统计年代

  可复选,选项划“√”。

  文物年代跨越表中年代的应复选。旧石器时代及以前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地点,年代可按 “旧石器时代”统计。

  4.9 类别

  单选,选项划“√”。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进行选项。只选择1个大类和与之对应的1个小类。

  4.10 所有权

  单选,选项划“√”。

  4.11 使用情况

  4.11.1 使用单位(人)

  填写文物使用单位的全称,由个人使用的填写个人姓名。

  4.11.2 隶属

  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没有的不填写。

  4.11.3 用途

  可复选,选项划“√”。

  4.12 单体文物

  4.12.1数量

  不可移动文物为单体的只填写“1”。不可移动文物为群体的,统计单体文物数量总和。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12.2说明

  具体说明各类单体文物数量。

  示例:

  房屋 3栋;水井 1口;影壁1座

  4.13  简介

  对不可移动文物形态、沿革、价值的概括性描述。字数不超过200字。

  示例:

  南龛石窟位于四川省巴中县城南1公里化成山上。现有窟龛133个,造像2100余尊,分布在云屏石、山门石、千佛岩、大佛洞、佛爷湾一带。石窟开凿于隋代,延续至宋代。龛窟造像以大佛洞最为密集,主要为唐代造像,有唐开元二十三年(735)、天宝十年(751)、乾元二年(759)的造像及碑刻。南龛石窟聚集了佛教各派的造像,有显宗、密宗、净土宗、三阶教等。龛窟中雕刻有多种古代建筑和佛塔的形象,造像艺术独具特色。

  4.14 保存状况

  4.14.1 现状评估

  单选,选项划“√”。

  4.14.1.1古遗址:

  现存布局的完整程度;文化堆积的保存程度;存在人为和自然的破坏情况。

  4.14.1.2古墓葬:

  墓葬(群)布局的完整程度;墓葬形制结构的完整程度;被盗掘的情况;其他人为和自然破坏情况;地面建筑及构筑物的保存程度。

  4.14.1.3古建筑:

  建筑(群)空间布局的完整程度;建筑的损坏程度;原有建筑形式的保留程度;建筑结构的完整和稳定程度;添建、改建情况。

  4.14.1.4石窟寺及石刻:

  原有布局和结构的完整程度;结构的稳定程度;本体缺失情况;人为和自然的损坏情况; 形制改造情况。

  4.14.1.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布局的完整程度;建筑的损坏程度;结构的稳定程度;添建、改建情况;人为和自然破坏情况。

  4.14.2 现状描述

  文物现存完整情况与稳定情况的概括性描述。字数不超过100字。

  4.15 损毁原因

  4.15.1 自然因素

  可复选,选项划“√”。

  指自然损毁的原因。

  4.15.2 人为因素

  可复选,选项划“√”。

  指人为损毁的原因。

  4.15.3 损毁原因描述

  文物损毁原因的概括性描述。

  4.16 环境状况

  4.16.1 自然环境

  对气候、地貌、地质、水文、植被、土壤、野生动物、特殊景观等情况择要描述。

  4.16.2 人文环境

  对居民状况、产业状况、交通状况等择要描述。

  4.17 普查组建议

  对该处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提出的具体建议。

  4.18 审核意见

  由审定人或审核机构填写基本意见。

  4.19 抽查结论

  由抽查人或机构填写通过抽查形成的结论意见。

  4.20 备注

  凡在表中各栏以“其他”为选项的,均应在本栏中作具体说明。属于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在本栏中填写既往工作的简单情况。如:原发现时间、发现人以及是否经过发掘或维修等内容。

  此外,凡表中没有专门设项而调查者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也可在本栏中表述。


  5 gps测点登记表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填写。

  5.1 编号

  gps测点编号。

  5.2 坐标

  5.2.1 纬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2.2 经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2.2 海拔高程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3 测点说明

  坐标点部位和特征的描述,包括:方位、单体不可移动文物编号和名称等。

  示例1:

  西端点(线型文物)

  示例2:

  东南角

  示例3:

  5号墓封土中心

  5.4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 标本登记表

  石片(器)、骨器、陶片(器)、砖、瓦、木构件等标本的目录。

  6.1 序号

  每个标本一个号。

  6.2 名称

  根据标本确定的名称。

  示例:

  砍砸器

  6.3 编号

  普查时对标本的编号。

  6.4 质地

  标本材质。

  6.5 年代

  指标本的具体年代。

  6.6 保存地点

  标本存放的地点。

  6.7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 其他资料登记表

  7.1 序号

  一件(份)资料一个号。

  7.2 名称

  根据资料确定的名称。

  7.3 编号

  普查时对资料的编号。

  7.4 类别

  资料的类别:光盘、底片、录像带、录音带、文献、拓片、摹本等。

  7.5 数量

  资料的数量。

  7.6 保存地点

  资料存放的地点。

  7.7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 图纸册页

  位置图:标明与周边山川、村庄、道路和永久性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

  有条件的附平面示意图。

  一张图纸册页收载一份图纸。

  纸质文档的图纸,可粘贴在图纸册页上,也可直接手绘或打印在图纸册页上。

  电子文档的图纸,可用数码相机拍照、扫描或cad制图。

  8.1 图纸编号

  登记表编号加t加图纸序号(三位数)。

  示例:

  110103-0001-t001

  8.2 序号

  一份图纸一个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起依次标注。

  8.3 名称

  根据图纸内容确定的名称。

  8.4 图号

  普查组自行对绘制图纸的编号。

  8.5 比例

  图纸的比例。

  8.6 绘制人

  绘图者的姓名。

  8.7绘制时间

  图纸的绘制日期。


  9 照片册页

  附全景照片或反映文物本体的照片。每张照片册页收载一张照片。

  纸质文档,拍照的照片必须采用专业相纸冲洗,规格不小于5英寸。

  电子文档,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制作。

  9.1 照片编号

  登记表编号加z加照片序号(三位数)。

  示例:

  110103-0001-z001

  9.2 序号

  每张照片一个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起依次标注。

  9.3 名称

  根据照片内容确定的名称。

  9.4 照片号

  普查组对照片的编号。

  9.5 底片号

  光学照片的底片号,数码照片不填写底片号。

  9.6 摄影者

  摄影人姓名。

  9.7 拍摄时间

  拍摄的准确日期。

  9.8 拍摄方位

  拍摄点与被拍摄对象的相对方向。

  示例:

  从南向北摄

  9.9 文字说明

  照片名称不能概括照片内容的情况下,需填写简要说明。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