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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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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登记表中所登记的消失文物,系指已登记或公布而本次普查中已不存在的不可移动文物。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填写一份登记表。

  2 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

  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国家文物局,2004年。


  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封面

  3.1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消失文物所在省市县行政区划的代码。查询GB/T 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3.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登记表名称。

  3.3 省(自治区、直辖市)

  消失文物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4 市(地区、州、盟)

  消失文物所属市(地区、州、盟)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5县(区、市、旗)

  消失文物所在县(区、市、旗)的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3.6 汇总人及日期

  3.6.1 汇总人(签字)

  本表汇总人,在下划线上手写签名。

  3.6.2 日期

  汇总人签名的日期,在下划线上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2007.09.05

  3.7 审定人及日期

  3.7.1 审定人(签字)

  参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普查队长,在下划线上手写签名。

  3.7.2 日期

  审定人签名的日期。

  示例:

  2007.09.05

  3.8 国家文物局制

  表格编制单位。


  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登记表名称。

  4.1 序号

  消失文物填写时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填写。

  4.2 名称

  按消失文物公布或登记的名称填写。

  4.3 年代

  按消失文物公布或登记的年代填写。

  4.4 级别

  按消失文物公布或登记的级别填写。

  4.5 类别

  消失文物所属的类别。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类别,选项填写。

  4.6 地址及位置

  消失文物原地址及相对位置。

  4.7 消失时间

  文物消失的具体时间。

  4.7 消失原因

  文物消失的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中损毁原因所列项目,选择填写。

  4.8 原登记文件

  消失文物公布或登记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4.9 调查人

  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姓名。

  4.10调查时间

  本次普查发现、确认文物消失的时间。

  示例:

  2007.09.05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