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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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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 古遗址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1 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1.2 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

  1.3 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

  1.4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1.5 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

       

  2 古墓葬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2.1 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

  2.2 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2.3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3 古建筑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3.1 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

  3.2 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

  3.3 建筑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4 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4.1 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4.2 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4.3 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5 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5.1 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

  5.2 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

  5.3 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6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6.1 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本体存在;

  6.2 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