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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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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

  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2 时限划分标准

  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 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3 确定纪年的方法

  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4 年代标示规则

  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

  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

  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

  唐—元

  示例2:

  新石器时代、商、汉

  示例3:

  商周、唐宋

  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示例:

  清康熙五年(1666)

  4.4 历史朝代标示容易产生歧义的,可遵循以下原则:

  4.4.1 夏商周:年代明确的分别标示为夏、商、西周、春秋。商或周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商周,西周或春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周。

  4.4.2 汉代:分为西汉、东汉,不明确的标示为汉代。

  4.4.3 三国:具体分为三国魏、三国蜀、三国吴,不明确的标示为三国。

  4.4.4 晋代:分为西晋、东晋,不明确的标示为晋代。

  4.4.5 十六国:可标示时代及国别;不明确的标示为十六国。

  示例:

  十六国前燕

  4.4.6 南北朝:标示南北朝各代;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北朝、南朝或南北朝。

  示例:

  北魏

  4.4.7 五代十国:标示时代及国别;不能确定的可标示为五代十国。

  示例:

  五代后唐

  4.4.8 宋代:分为北宋、南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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