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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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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1 目的及范围

  1.1 目的

  为准确汇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制定本规范。

  1.2 范围

  对文物普查中采集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的数据汇总。

  2 数据汇总管理

  2.1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对文物数据汇总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逐级上报、汇总的管理体制。

  2.2 国家统计局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汇总进行指导。

  2.3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本级行政区域的文物普查数据的汇总负责。

  2.4 各级地方统计局对本级行政区域的文物普查数据的汇总进行指导。


  3 数据汇总要求

  3.1 各普查队(组)应按照本规范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如实、准确、及时地采集、上报、汇总相关数据。

  3.2 各级普查办公室,不得擅自对数据汇总资料进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可责成相关责任单位核实订正。


  4 数据汇总对象和内容

  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对象,汇总下列内容:

  4.1 总量

  新发现文物、复查文物、消失文物、整体文物、单体文物。

  4.2 分类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包括六大类中的各小类)。

  4.3 分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

  4.4 面积

  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

  4.5 统计年代

  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夏商周(含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代、清代、近现代、不详

  4.6 所有权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其他。

  4.7 用途

  办公场所、开放参观、宗教活动、军事设施、工农业生产、居住场所、教育场所、无人使用、其他用途。

  4.8 保存状况

  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4.9 损毁原因

  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包括两大因素中的各种因素)。

  4.10 地域分布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


  5 数据汇总方法

  普查信息,可以根据需要排列组合进行数据汇总。负责数据汇总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确定数据汇总内容。举例如下:

  5.1 总量+类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类别的分析比较。

  5.2 总量+级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各级别文物的分析比较。

  5.3 总量+统计年代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统计年代的分析比较。

  5.4 总量+所有权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所有权的分析比较。

  5.5 总量+用途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用途的分析比较。

  5.6 总量+保存状况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保存状况的分析比较。

  5.7 总量+损毁原因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损毁原因的分析比较。

  5.8 总量+面积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的分析比较。

  5.9 总量+地域分布

  文物的整体数量、单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地域分布的分析比较。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