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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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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1  概述

  1.1 目的

  为加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工作规范。

  1.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处理工作。

  1.3 词汇

  1.3.1 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通过GPS接收机、数码相机和其它相关设备获取的外部数据。

  1.3.2 数据处理:由数据采集、数据报送、数据保存、数据安全管理和数据分析使用组成。

  1.3.3 数据采集:将田野调查获得的文字数据、GPS数据和数字影像数据,用统一的数据采集软件输入到计算机系统的过程。

  1.3.4 数据报送:各级普查机构使用统一的数据报送软件,汇总接收到的数据,经核审后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的过程。

  1.3.5 数据保存:指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恢复工作。

  1.3.6 数据安全管理: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1.3.7 数据分析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对普查数据进行抽取、汇总、挖掘,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分析结果的过程。


  2 数据采集

  2.1采集流程

  2.1.1 采用纸质或电子表格填写“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或“消失文物登记表”基本信息。

  2.1.2采用GPS设备现场采集不可移动文物中心点(或标志点)坐标、海拔高度以及面积(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保护范围面积和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信息。GPS信号受限时可用导线法测量。

  2.1.3 采用数码摄影方式现场采集不可移动文物影像信息。

  2.1.4 采用数码摄影或扫描方式采集手工绘制图纸信息。

  2.1.5 采用安装“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采集软件”的计算机系统录入/导入以上2.1.1――2.1.4项数据。

  2.2基本要求

  2.2.1 数据采集过程中应杜绝数据随意录入,防止数据失真。

  2.2.2 数据采集时应尽可能一次性完成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各项数据采集,避免出现一处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多次采集或多处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多次混合采集的情况。

  2.2.3 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及时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形成书面文字,与电子数据相互验证。

  2.2.4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采集的质量意识,熟练掌握数据采集设备使用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2.3 数据更改

  2.3.1 普查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发现普查队(组)采集的数据出现差错需更改的,应由差错发现部门填写《普查数据差错更改表》,传给普查队(组),由普查队(组)根据有关规定核实更改。

  2.3.2  原则上除普查队(组)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人员均不得自行更改普查数据。

  2.3.3需要修改计算机软件系统中的相关代码数据或其他基础参数的,应由国家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统一进行修改。


  3 数据报送

  3.1报送时限

  3.1.1 各普查组应及时向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数据;

  3.1.2 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接收的数据汇总,并报送至地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3 地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末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数据报送至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4 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末对接收的数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后的数据报送至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基本要求

  3.2.1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针对数据报送和接收工作,设置专门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3.2.2 可将数据存入光盘、磁盘等载体,以脱机移交载体的方式报送;或采用网络方式在线报送。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送和接收的方式。

  3.2.3 使用光盘、磁盘等载体报送电子数据时,应在载体或包装物上贴有注明报送单位名称、时间、数据条数等的标签,填写《数据报送/接收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3.2.4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收数据时,应对照《数据报送/接收登记表》进行核对,并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各执一份,归档保存。

  3.2.5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软硬件平台和网络环境条件具备时,可通过网络报送数据。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报送与接收的双方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通过网络报送数据的具体条件、时间与方法,由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3.2.6 报送涉及国家机密的普查数据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数据保存

  4.1 数据保存单位

  4.1.1 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负责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数据的统一集中存储和备份工作。

  4.1.2 省级文物数据中心负责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数据的统一集中存储和备份工作。

  4.1.3 还没有设立省级文物数据中心的省份,由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工作。

  4.1.4 国家文物数据中心、各省文物数据中心和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数据存储和备份专门机构统一称为数据保存单位。

  4.2基本要求

  4.2.1 各数据保存单位应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并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

  4.2.2 各数据保存单位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

  4.2.3 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

  4.2.4 数据备份文件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5 数据安全管理

  5.1 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双重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注意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5.2 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5.3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

  5.4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5.5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5.6各数据保存单位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6 数据分析使用

  6.1 数据分析

  6.1.1 数据分析一般由各级信息技术部门承担,业务部门有特殊需求时也可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数据由业务部门自行分析。

  6.1.2 业务部门提出的数据加工需求,报经各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信息技术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分析。

  6.1.3 国家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统一组织普查数据分析软件系统研制。

  6.2 数据使用

  6.2.1 加强数据使用的授权管理。各相关单位提出使用数据的请求,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数据使用授权的建议,报省级或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根据批准的数据使用授权,进行软件的数据使用权限配置。

  6.2.2 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权使用数据;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坏数据;对所使用的涉密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级或国家普查领导小组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