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
2 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3 收录范围
县级及以上各行政区域内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确定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
4 基本要求
4.1 目的与任务:规范各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
4.2 性质和用途:著录与公布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4.3 工作范围:按行政区域范围确定。
4.4 编制内容:应根据文物普查的最终成果确定。
4.5 工作程序:分为资料汇总、编制、审核和发布四个阶段。
4.6 内容要求: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其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 名录构成与内容
5.1 名录册页构成:封面、扉页、目录、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表。
5.2 封面内容
密级:各级名录的密级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名录名称:行政区名称+不可移动名录
编制单位名称:名录编制单位全称。
编制日期:名录的编制时间。
5.3 扉页内容
同封面。
5.4 目录内容
序号:编制内容的顺序号。
名称:编入名录的内容名称。
页号:编入名录的内容在该书中的页码。
5.5 政府文件
公布名录的本级政府文件
5.6 地图
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图。
5.6 名录登记表内容
序号:顺序号。
名称: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
年代:不可移动文物的年代。
类别: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类别(六大类别之一)。
地址: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详细地址。
保护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
代码:不可移动文物的代码。
5.7 简介
编写重要不可移动文物的简介。
5.8 照片
编辑重要不可移动文物的照片。
5.9 编者按
编制本名录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6 名录的公布
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由国务院公布。
地方各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布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前,须报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