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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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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和国家文物局通知精神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浙文物发〔201322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西泠印社社委会,良渚遗址管委会,省直各文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2〕14号)精神;以及2012年1月8日至9日国家文物局举办的各省可移动文物普查办主任第一次会议暨可移动文物普查全国骨干培训班的部署,为切实推进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总体工作要求和2013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古籍、文献资料、手稿等,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重要的实物资料、艺术品、民族民俗文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标本。

    根据国家文物局与宗教局、文化部、档案局等部门研究的结果,宗教领域、图书系统、档案系统列入此次普查的文物范围初步确定为: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寺庙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图书馆已列入古籍普查范围的相关内容(1912年以前),图书馆保存1949年之前的各类实物资料,近现代珍贵历史文献、书信手扎等;各级档案馆收藏的相关实物(1949年前),国家档案局已公布的珍贵档案名录。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文物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二、普查的组织及实施周期

    普查的组织按照国务院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国务院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普查由总政治部组织实施。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实施周期为:2012年11月—2013年8月,普查准备、单位调查及平台试运行;2013年8月—2014年8月,各地有序开展采集、认定,同时国家普查办公室组织已有资源的导入审核工作;2014年8月—2015年8月,数据采集、认定、汇集及服务的试运行;2015年8月—2016年8月,数据采集、认定、汇集;2016年8月—年底,评估总结。

    三、普查方法及基本流程

    普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县(区)为基本单元,开展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国有单位调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认定和登录、普查档案建立、文物名录编制等工作。其中,省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的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市属国有单位的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其他各国有单位的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由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负责。

    普查按照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实行标准化管理,并采取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县、市、省、国家级)审核、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登记。本次普查前已经采集且集中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数据,如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收录的文物系统馆藏珍贵文物数据、古籍普查及历史档案数字化成果,可在其单位进行文物清查、确保帐物一致的前提下,由国务院普查办组织专门工作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批量导入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或信息登录平台。

    普查的基本工作流程为:组建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建普查队伍→制定普查预算、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动员→组织人员培训→组织各国有单位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表》,初步确定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在各文物收藏单位展开文物信息采集和登记→各级普查办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各文物收藏单位登记的文物进行筛选和认定→文物信息数据登录备案→各级普查办组织对文物信息数据进行复核、验收和上报→单位查遗补漏→编制各项普查成果→公布普查成果,总结表彰。

    四、普查经费保障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省级普查经费已列入省级财政相应年度预算,各市、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普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等情况,按照财政预算的规定和标准提出科学合理的经费需求。经费预算可包括人员费(如外聘人员工资及保险、专家咨询费等)、设备费(如数据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带宽租用、办公设备购置等)、办公经费(如交通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用房租用费、专用材料、宣传费等)、出版印刷费等类型。

    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五、2013年度我省普查工作重点

    1.加强学习,明确任务。各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文博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文物部门承担的重要职责传达给广大文物工作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精心组织,集中精力抓好各阶段普查工作任务的落实。

    2.建立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文物局的部署及要求,省文物局已报请省政府同意,开始组建浙江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长为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副组长为省文化厅厅长、省政府分管副秘长、省文物局领导,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民宗委、省档案局、省文物局、省科协,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目前正在确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请各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3.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要求,我局正在起草《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请各设区市结合本行政区整体情况和自身特点,制定具有一定宏观指导性和实际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明确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宏观目标和具体任务,合理划分普查时间段和实施步骤。各县(区)应制定具有较强实际操作性的实施方案,重点明确本县(区)的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人员队伍的组建和构成,县域内国有单位的排查,文物鉴定和认定工作的组织,文物信息登录和审核工作的组织,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本县(区)的普查工作不漏单位、不漏文物。

    4.组建普查队伍。各市、县(区)要建立数量充足、人员稳定、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普查队伍,以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普查队伍可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各国有单位以自身力量为基础组建的普查员队伍,二是各级政府普查办公室抽调专业人员组建的专业普查员队伍。各级政府普查办公室要指导国有单位建立专门的普查队伍,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建专业普查员队伍;要加强普查员队伍管理,为普查员颁发聘书,佩戴统一标识,可与普查员签订普查责任书。

    5.开展宣传动员。各级政府普查办公室负责本政区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普查办公室应制定本级普查宣传方案,确定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实施、重点内容、宣传方式、宣传时段等。要组建一支讲政治、业务精、作风正、素质高、兼职相结合的宣传队伍,充分发动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力量,形成文物普查宣传网络,共同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6.组织人员培训。省级层面的培训对象主要为本省所属各市、县(区)级普查办公室人员及参加普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级培训的人员结业后,将承担起组织本市、县(区)级层面的培训任务。县级培训对象为本县(区)从事一线普查工作的普查员、辖区内重要文物收藏单位的联络员、业务骨干等。

    7.调查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各市、县普查办公室,要通过协调相关部门(如统计部门)获得辖区内所有国有单位名录,向每一家国有单位发放国家统一设制的《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表》,并加强对非文博系统单位调查的协助指导。各国有单位根据调查表中列出的文物类型,结合本单位文物收藏具体情况,进行逐一对照和自查。各国有单位无论是否收藏保管有文物,都应该填写并反馈普查表。普查办公室要根据调查反馈情况,填写《国有单位调查情况汇总表》,确定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

    8.启动文物登记、认定。各级政府普查办公室组织辖区内的文物收藏单位通过自查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单位登记表》、《单位登记表范本和著录说明》、《文物登记表》、《文物登记表范本和著录说明》、《文物藏品档案》等。非专业文博单位要按照普查规范和标准,开展文物定名、断代、分类、测量、计量、拍摄等工作;专业文博单位开展文物清库、账物核对,补充完善相关文物信息。

    文博系统各专业单位自查登记的已经列入馆藏的文物,可不再进行筛选和认定,直接录入信息登录平台。文博系统以外的国有单位自查登记的文物,在正式进行信息数据连网登录之前,必须经过筛选和认定的流程。

    请各市、县文物行政部门于2013年3月底前将普查机构及联系方式、普查实施方案、宣传方案报我局。

    联系人:杨新平、金萍

    联系电话:0571-87019216  88825755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物局

20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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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13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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