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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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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工作范围和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和实施形式、经费来源、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切实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务院适时做出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战略决策,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文物普查也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机遇,是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重要手段。


  请你局(厅、会)组织本地区各级文物部门认真学习《通知》,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个基层文博单位,使广大文物工作者都能深入理解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文物部门承担的重要职责,统一思想,全力投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已经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我局高度重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将其列为今后5年全国文物工作的重点,并成立了由局领导亲自负责的文物普查工作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开展普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请你局(厅、会)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同时督促本地区各市(地、州)、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工作机构,切实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普查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此项工作请于5月底前完成。


  三、分步实施,制定工作计划。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将全面调查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普查要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我局已制订了文物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编制了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并将于近期研发完成相应的电脑软件和信息管理系统。


  请你局(厅、会)根据本地区文物资源分布和人员力量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文物普查工作计划。合理配置现有人员,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考古研究所、古建研究所等业务单位的主力军作用,抽调一批专业人员充实到普查工作的第一线,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确保普查资料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普查工作计划请于8月15日前报我局备案。


  四、落实经费,确保及时到位。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请你局(厅、会)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科学测算文物普查的经费需求,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在文物普查期间,适当压缩非急需的文物保护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集中人、财、物各种资源,优先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文物普查是我国当前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也是将文物保护理念送进千家万户的文化工程、教育工程、民心工程。文物普查规模浩大,仅仅凭借文物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依靠人民群众的经验和智慧,才能真正将普查工作推向深入,使普查工作的成果最大化。


  请你局(厅、会)组织本地区各级文物部门以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要重视发挥业余文物保护员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吸收一些热心文物保护的志愿者加入普查工作,对有突出贡献或者提供重大文物线索的,予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结合试点,抓紧开展培训。我国地域辽阔,文物内涵十分丰富,各地文物特点差异很大。开展普查试点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和细化普查工作方法。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请你局(厅、会)抓紧拟订本地区的普查培训工作方案,以“以试代训”的方式,结合试点工作,进行普查人员培训。普查培训工作方案请于5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