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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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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宗教事务局、民宗委(民宗厅、民宗局)、文物局: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印发后,各级宗教、文物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相关的准备工作,各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为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宗教、文物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推进文物普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各级宗教、文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建设、文物部门要由负责同志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成员,积极参与研究解决本地区文物普查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重要作用,加强宗教、文物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文物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制订方案,建立制度。

  各级宗教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制订本系统使用管理的不可移动的文物普查工作方案。重点明确文物普查的组织方式、实施步骤、成果利用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各项工作制度,使普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文物普查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各级文物部门应当主动与宗教部门密切配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各级宗教、文物部门要将此次文物普查作为宣传、普及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机遇,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宣传文物普查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理念。广泛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主动支持、配合和参与文物普查工作,为普查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

  五、宗教部门要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传达到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引导宗教界对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切实引起重视。属于普查对象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做重点宣传,要配合政府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中不进行认真配合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公开进行批评;对普查工作完成得好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公开提出表扬。普查工作中的技术标准、具体事项,可与省级文物工作部门联系落实。

  总之,文物普查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各级宗教、文物部门要从自身工作特点出发,积极协调配合,确保高质量地完成这一重要工作。

  特此通知。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