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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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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文物局: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4月至2011年12月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做好这次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文物普查工作要高度重视。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交通、文物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文物普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领导,主动配合。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文物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交通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请各级交通、文物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由负责同志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研究解决本地区文物普查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重要作用,加强交通、文物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做好本地区桥梁、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要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文物分布线索,如实填报普查信息,并为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各级交通、文物部门要将此次文物普查作为宣传、普及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机遇,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宣传文物普查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理念,广泛动员交通系统干部职工主动支持、配合和参与文物普查工作,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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