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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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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印发后,各级民政、文物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相关的准备工作,各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为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不仅有助于提高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的社会地位,而且将填补我国烈士褒扬事业的空白。各级民政、文物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民族高度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推进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各级民政、文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加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文物部门要由主要领导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成员,积极参与研究解决本地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重要作用,加强民政、文物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制定方案、建立制度

  各级民政、文物部门要认真参与制定本地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方案,从各自职能角度,重点明确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的技术路线、组织方式、实施步骤、成果利用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各项工作制度,使鉴定、普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各级民政、文物部门要将此次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革命文普查、鉴定作为宣传、普及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机遇,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宣传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理念。广泛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主动支持、配合和参与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为普查、鉴定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

  五、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专业性强、程序复杂、任务艰巨,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积极投入。要协调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的相关准备工作,努力争取借此次普查、鉴定的时机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鉴定,促进烈士褒扬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政部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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