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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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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浙文物发〔2007〕19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25日发出《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我省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的质量控制及管理、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宣传工作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学习《通知》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务院适时做出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战略决策,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文物普查也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机遇,是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重要手段。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单位,使广大文化文物工作者都能深入理解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承担的重要职责,统一思想,全力投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同时抓紧组建本区域内相应的文物普查工作机构,切实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普查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合理制定计划,全面开展普查。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将全面调查我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和历史街区、古镇、古村的基本情况,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古镇、古村为重点,并对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复查。普查要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名单。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地文物资源分布和人员力量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文物普查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办公室、文物保护管理所、博物馆(文物馆)等业务单位的主力军作用,抽调专业人员充实到普查工作的第一线,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确保普查资料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积极落实经费,确保及时到位。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市、县(市、区)应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科学测算文物普查的经费需求,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在文物普查期间,适当压缩非急需的文物保护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集中人、财、物各种资源,优先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抓紧开展培训,积极进行试点。各市、县(市、区)要抓紧制订本市、县(市、区)普查培训以及普查试点工作方案。我省文物内涵十分丰富,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开展普查试点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和细化普查工作方法,切实培养一批有实际操作经验的普查人员。各地可用“以试代训”的方式,结合试点工作,进行普查人员培训。

  六、加强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力量。文物普查是我省当前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普查规模浩大,仅仅凭借文物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依靠人民群众的经验和智慧,才能真正将普查工作推向深入,使普查工作的成果最大化。各地应以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要重视发挥业余文保员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吸收一些热心文物保护的志愿者加入普查工作,对有突出贡献或者提供重大文物线索的,予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请各市、县(市、区)于9月底之前将本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报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完成本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计划、培训(试点)方案、普查宣传工作方案,一并报省文物普查办公室备案。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