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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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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二期全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班的通知

浙文物发[2007]167号


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文物保发[2007]18号)和《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07]698号)的精神,为切实推进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我局拟定于2007年8月24日至9月1日在杭州举办第二期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要内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规范、标准、制度、办法及应用技术,专业知识、专题讲座,野外实习等。

  二、培训对象: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各市、县(市、区)选派3人参加培训,包括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人1人和有文物工作经验(如具有文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专业骨干2人。我局将作必要的资格审核。

  各地请务必于8月15日之前将参加培训人员报名表报至省文物局文物处收,或传真至0571-88869347、87018237。

  三、培训地点:杭州市文一路80号,浙江行政学院(浙江省委党校)文欣大厦。

  四、报到安排:8月23日下午13:00——18:00,文欣大厦A楼大堂。请自带本人免冠1寸彩照2张。各地参加培训人员请不要超过报名控制数。

  五、参加培训人员(有条件者)请自带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

  六、联系人:黄斌  0571-88106352、13957120573

             赵勇  0571-88050520、13777425115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浙公网安备 3305210200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