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物发[2007]167号
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文物保发[2007]18号)和《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07]698号)的精神,为切实推进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我局拟定于2007年8月24日至9月1日在杭州举办第二期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要内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规范、标准、制度、办法及应用技术,专业知识、专题讲座,野外实习等。
二、培训对象: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各市、县(市、区)选派3人参加培训,包括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人1人和有文物工作经验(如具有文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专业骨干2人。我局将作必要的资格审核。
各地请务必于8月15日之前将参加培训人员报名表报至省文物局文物处收,或传真至0571-88869347、87018237。
三、培训地点:杭州市文一路80号,浙江行政学院(浙江省委党校)文欣大厦。
四、报到安排:8月23日下午13:00——18:00,文欣大厦A楼大堂。请自带本人免冠1寸彩照2张。各地参加培训人员请不要超过报名控制数。
五、参加培训人员(有条件者)请自带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
六、联系人:黄斌 0571-88106352、13957120573
赵勇 0571-88050520、13777425115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八月八日